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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2 題

依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廣告之規範,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得廣告之事項?
  • A 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 B 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 C 收費標準
  • D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對於廣告內容採『正面列舉』(Positive Listing) 的立法精神來思考:為了避免惡性商業競爭與維護醫事專業倫理,法律僅准許揭露基礎的識別與聯繫資訊。請判斷,選項中哪一個項目依規定應是『於場所內揭示』以求公開透明,而非屬於可對外主動傳播、刊登的廣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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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執業的守護:解析驗光所廣告規範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為你感到開心!在醫療領域中,我們對待廣告的態度必須嚴謹,這是為了保障專業品質。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依據法規: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規定,驗光所的廣告內容採取「正面表列」原則,也就是說,只有法規列出的事項才能進行廣告,這能避免醫療專業淪為過度的商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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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光所廣告規範
💡 驗光所廣告僅限登載法定基本資訊,嚴禁包含收費標準。
比較維度 合法廣告項目 VS 非法廣告項目
機構標識 名稱、開業執照字號 商業促銷標語
人員資訊 姓名、證書字號 誇大經歷、獎項
收費與聯絡 地址、電話、交通 收費標準、折價券
💬廣告僅限於列舉的基本資訊與證號,金錢相關資訊屬禁區。
🧠 記憶技巧:廣告五寶:名、證、地、電、路;「錢」字不可入廣告。
⚠️ 常見陷阱:易混淆「應現場揭示資訊(收費標準)」與「得廣告事項」。考生常誤認透明收費即可廣告。
驗光人員法 醫療廣告定義 醫事機構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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