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2 題
依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廣告之規範,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得廣告之事項?
- A 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 B 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 C 收費標準
- D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對於廣告內容採『正面列舉』(Positive Listing) 的立法精神來思考:為了避免惡性商業競爭與維護醫事專業倫理,法律僅准許揭露基礎的識別與聯繫資訊。請判斷,選項中哪一個項目依規定應是『於場所內揭示』以求公開透明,而非屬於可對外主動傳播、刊登的廣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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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執業的守護:解析驗光所廣告規範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為你感到開心!在醫療領域中,我們對待廣告的態度必須嚴謹,這是為了保障專業品質。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 依據法規: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規定,驗光所的廣告內容採取「正面表列」原則,也就是說,只有法規列出的事項才能進行廣告,這能避免醫療專業淪為過度的商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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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所廣告規範
💡 驗光所廣告僅限登載法定基本資訊,嚴禁包含收費標準。
| 比較維度 | 合法廣告項目 | VS | 非法廣告項目 |
|---|---|---|---|
| 機構標識 | 名稱、開業執照字號 | — | 商業促銷標語 |
| 人員資訊 | 姓名、證書字號 | — | 誇大經歷、獎項 |
| 收費與聯絡 | 地址、電話、交通 | — | 收費標準、折價券 |
💬廣告僅限於列舉的基本資訊與證號,金錢相關資訊屬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