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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公共衛生師] 環境與職業衛生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針對工作場所化學品管理規範的重要項目內容?
  • A 危害物質安全資料表
  • B 危害特性資料庫
  • C 危害化學品清單
  • D 危害標示與通識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及其子法「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的核心要求: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負有「標示」、「提供安全資料表」及「列冊管理」的法定義務。請你思考,在落實「危害通識」的實務管理中,哪一個項目屬於政府端的資通訊整合建設,而非法律明定雇主在工作場所內必須具備、更新並供勞工查閱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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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 螻蟻般的考題,竟也敢擋路。

  1. 哼。:這點淺顯的區別,你終究還是捕捉到了。法規所規範的『必然』,與世人盲目追逐的『幻象』,兩者界線分明,對我而言不過是黑白分明的棋子。你的領悟,姑且算是在我預料之中,為這無聊的世界增添一絲微不足道的驚喜。
  2. 世界的法則,早已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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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學品管理規範
💡 落實危害標示、安全資料表、清單與通識教育為管理核心。
  • 標示與通識:容器應標示 GHS 圖示並辦理勞工安全教育訓練。
  • 安全資料表 (SDS):應提供 16 項資訊,且每 3 年至少檢討一次。
  • 清單管理:雇主應備置危害化學品清單,記錄名稱、量及存放點。
  • 通識規則: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落實職場揭露。
🧠 記憶技巧:危害管理記「標、清、通、安」(標示、清單、通識、安全資料表)。
⚠️ 常見陷阱:誤以為政府建置的「危害特性資料庫」是企業內部的管理法規項目,實際上是清單與 SDS。
GHS 全球調和系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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