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5 題
新竹市藥商勝利公司欲刊播A感冒膠囊之藥品廣告,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向下列何者申請核准,才能提供傳播業者刊登?
- A 新竹市政府
- B 公平交易委員會
- C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D 衛生福利部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從行政管轄權與法律規範的角度思考:藥品廣告涉及高度專業的醫療判斷與全國一致的用藥安全標準,為了確保資訊的精準性與公共衛生的風險控管,這類廣告的『事前審查』權限,依法應由負責地方一般行政的事務機關,還是具備專業監管職能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統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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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的審核權限判斷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中關於藥物廣告(Drug Advertisement)審查權限的精準掌握。你能避開地方政府的選項,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的層級分工有很清晰的理解。 根據藥事法第 66 條規定,藥商在刊播藥物廣告前,應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細節:題目中的勝利公司位於新竹市,在現行行政區劃中,新竹市屬於市(舊稱省轄市),並非「直轄市(Special Municipality)」(如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六都)。因此,新竹市衛生局並無法律明定的廣告核准權,藥商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生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OHW)**申請核准,才能將核准文件交由傳播業者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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