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 B 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 C 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 D 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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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權利的變更(如拋棄繼承)必須具備「法定程序」時,如果當事人只是私下對其他家屬口頭承諾或消極不配合處理,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已經完成拋棄,還是依然保有繼承人的身分與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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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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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是拿一半嗎? 丁戊 是各1/4 ?
拋棄繼承之要件
💡 拋棄繼承須依法向法院聲明,且不適用代位繼承。
| 比較維度 | 合法拋棄繼承 | VS | 無效/口頭聲明 |
|---|---|---|---|
| 聲明對象 | 向管轄法院聲明 | — | 僅對其他繼承人 |
| 程序要求 | 書面聲明並通知他方 | — | 口頭表示或不辦登記 |
| 生效時點 | 溯及繼承開始時 | — | 始終不生拋棄效力 |
| 代位繼承 | 其子女不得代位 | — | 不涉及代位問題 |
💬拋棄繼承具備嚴格要式性,必須向法院書面提出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