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 B 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 C 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 D 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某種權利的變更(如拋棄繼承)必須具備「法定程序」時,如果當事人只是私下對其他家屬口頭承諾或消極不配合處理,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已經完成拋棄,還是依然保有繼承人的身分與義務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優秀的表現!

恭喜你精確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繼承權的「取得」與「拋棄」程序區分得非常清楚,邏輯非常嚴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妻子不是拿一半嗎? 丁戊 是各1/4 ?
📝 拋棄繼承之要件
💡 拋棄繼承須依法向法院聲明,且不適用代位繼承。
比較維度 合法拋棄繼承 VS 無效/口頭聲明
聲明對象 向管轄法院聲明 — 僅對其他繼承人
程序要求 書面聲明並通知他方 — 口頭表示或不辦登記
生效時點 溯及繼承開始時 — 始終不生拋棄效力
代位繼承 其子女不得代位 — 不涉及代位問題
💬拋棄繼承具備嚴格要式性,必須向法院書面提出才有效。
🧠 記憶技巧:拋棄找法院,代位死在前;口頭說不算,流程要完全。
⚠️ 常見陷阱:最常考「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關係,記住拋棄後其子嗣不可代位。
代位繼承 應繼分計算 限定繼承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繼承編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