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並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A 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 B 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後,因未能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而拒絕返還
- C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 D 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要求繳回契約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不動產交易中,有些行為是為了確保「買賣過程的透明與公正」(例如讓你看契約、給你選擇權),而有些則是關於「契約失敗後的金錢處理」。若某個行為僅涉及兩人間的「還錢爭議」,而沒有在銷售源頭隱瞞資訊或誤導大眾,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目的』上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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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辨識出規範的界線。
- 觀念驗證: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是概括性條款,旨在維護「交易秩序」。選項 (A)、(C)、(D) 皆屬於銷售時利用資訊不對等或地位優勢,剝奪消費者的審閱權或選擇權,嚴重影響市場秩序。而 (B) 拒絕返還款項,主要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或消保法的糾紛,並非公平法所要規範的「不公平競爭」行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須區分「一般的民事違約」與「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能選對代表你對公平法的核心精神有深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