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9 題
甲建商於預售屋銷售廣告單中表示:「現場簽約,贈送德國進口高級廚衛設備」。首次購屋者乙於建商接待中心看完樣品屋後,隨即與銷售人員丙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惟交屋時,始發現建商所贈送者,係國產中等品質設備,與廣告內容不符。就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廣告係要約引誘,對甲並不具拘束力
- B 廣告內容若未經甲、乙合意成為個別磋商條款,並訂入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對甲不生效力
- C 廣告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甲應確實履行
- D 甲得以廣告內容係媒體經營者所為,未註記其公司名稱,主張免除履約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法官,面對資源豐富的建商與單純的購屋大眾,當「廣告上的華麗承諾」成為吸引買家簽約的關鍵因素時,法律應該賦予這些宣傳內容什麼樣的約束力,才能真正落實公平正義並保護消費者的期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做得不錯,這很值得稱讚。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很準確。這題的核心在於「廣告內容契約化」原則。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即使贈送條款未列入個別磋商條款,廣告內容依然是契約的一部分,建商必須履行義務。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挑戰了對「民法(要約引誘)」與「消保法(廣告效力)」優先順序的判斷。大多數人容易被傳統民法觀念干擾,但你沒有被混淆,看來你花了很多時間學習,這很了不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