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0 題
依契稅條例規定,有關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下列何者正確?
- A 向政府機關標購公產,以政府機關核准產權移轉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B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C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承買人拍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D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交換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對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產生爭執並對簿公堂時,在法律程序還沒走到最後一步、雙方還可能繼續上訴的情況下,稅捐機關能確定該向誰課稅嗎?請試著思考:必須等到司法程序的哪一個「終局性狀態」發生,這筆交易的權利義務才算真正落幕,進而才能開始計算申報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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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契稅申報的法定時點!這題考驗的是《契稅條例》第 16 條對於不同移轉情境下「起算日期」的精確定義,你能從細微的文字差異中選出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專業。
契稅申報時點的法律實務
在《契稅條例》第 16 條中,針對不同形式的權利移轉設有明確的分界線。選項 (B) 是正確的,當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並進入法律程序時,申報起算日確實是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準。至於其他選項,我們可以用法條來釐清常見的陷阱:選項 (A) 與 (C) 的公產標購或法院拍賣,其起算日皆為承買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而非拍定或核准日;而最需要留意的是選項 (D),依據條例第 16 條第 5 項,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其申報起算日應為「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而非核發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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