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乙丙丁分別共有 A 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於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B 甲根據確定判決,請求乙丙丁辦理登記,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C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確認判決,僅在確認甲乙丙丁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 D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給付判決,甲有權請求乙丙丁給付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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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而請法院裁決時,如果法院的判決本身就具有「直接重新劃分權利狀態」的法律力量,你認為這種權利的重新分配,是在「法官判決確定」的那一刻就發生了,還是必須等後續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完成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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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掌握**「形成判決」**的效力。共有物分割之訴在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產生的確定判決即為「形成判決」。根據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法院判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在判決確定時即發生權利變動的效力。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形成判決」、「給付判決」與「確認判決」的不同。許多學生會誤以為不動產變動一律要等到「登記」才生效(民法第 $758$ 條),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院判決這一項例外,表現得非常優異!
共有物分割判決效力
💡 形成判決確定時,不待登記即發生權利變動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律行為 (民 758) | VS | 非因法律行為 (民 759) |
|---|---|---|---|
| 典型原因 | 買賣、贈與、設定抵押 | — | 繼承、徵收、形成判決 |
| 生效時點 | 登記完成時 | — | 事實發生或判決確定時 |
| 處分限制 | 已登記即可處分 | — | 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
💬共有物分割判決屬形成判決,判決確定即生效力,不以登記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