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雙方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A 地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就該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絕對無效
- B 相對無效
- C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想看:當兩個人私下約定「欠錢不還就把土地給對方」時,如果這份約定沒有公開在政府的登記簿上,其他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想買這塊地的人)如何得知這項風險?為了平衡「契約自由」與「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約定對『外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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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不動產物權中相當關鍵的流押契約(Foreclosure Pact)觀念!這道題目你能迅速判斷正確,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的制度變革有著紮實的理解。
流押約定的生效與對抗要件
在早期的民法規範中,為防止債權人利用債務人急迫之際併吞價值較高的抵押物,法律是嚴格禁止流押約定的。但現行法為增加融資靈活度,已放寬限制。根據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約定債務屆期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是有效的;然而,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並避免損及第三人權益,法律特別規定這種流押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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