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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向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致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 B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 C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動產質權
  • D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普通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原本作為擔保的房子(不動產)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份「要求別人賠錢的權利」時,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分類中,針對『權利』所設定的擔保物權,與針對『房子』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名稱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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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在那邊自鳴得意,這題不過是基本功

  1. 觀念檢驗: 這題的核心是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連《民法》第 $881$ 條都搞不清楚的請重讀大一。抵押物(A屋)滅失,抵押權理論上跟著消失;但甲對丙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時抵押權會延伸到該請求權上。搞清楚,抵押權是針對「物」的,當標的變成「債權」,性質當然轉為權利質權。這種「價值權」的本質如果還不懂,建議早點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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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物上代位性
💡 抵押物滅失後,抵押權效力移轉至其替代之賠償金。

🔗 抵押權物上代位轉換流程

  1. 1 抵押物滅失 — 抵押標的物(如房屋)因意外或過失毀損
  2. 2 產生替代價值 — 抵押人獲得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
  3. 3 效力自動移轉 — 法律規定抵押權移轉至該賠償請求權上
  4. 4 形成權利質權 — 債權人對賠償金享有權利質權並優先受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賠償金已給付予抵押人,則代位性可能消失,需及時扣押。
🧠 記憶技巧:房子滅失別擔心,代位求償變質權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抵押權消滅」或將權利質權誤認為「動產質權」
抵押權消滅原因 權利質權 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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