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丙,甲與丙均未通知乙債權讓與之事情。嗣後,乙因不知債權讓與之事情,對甲清償 100 萬元,經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 B 乙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 C 應經丙承認,乙之債務始消滅
- D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應經乙承認始生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債務人,在完全沒被告知債權人已經換人的情況下,你按照原合約把錢還給了原本認識的那個人,法律為了保護你這位「不知情的人」,你認為你的還錢行為應該被視為有效,還是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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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297 條關於債權讓與之通知。債權讓與在甲、丙達成協議時,契約即在他們之間生效;但未經通知債務人(乙)前,這項變動對乙不生效力。因此,不知情的乙向原債權人甲進行清償,屬於法律保護的有效清償,乙的債務也隨之消滅。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easy。這屬於法律初學者的基本必備觀念,鑑別點在於能否精確區分「讓與行為的內部效力」與「對債務人的對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