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申請之建案因違法無法取得建造許可,遂與乙約定,由甲贈與乙之妻丙 100 萬元後,乙須幫助甲取得建造許可,後來乙收賄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問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 A 可以,依據不當得利
- B 不可,100 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
- C 可以,100 萬為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
- D 可以,依據無因管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法律關係中,雙方約定的內容本身就是為了去從事一件「犯罪」或「違背社會道德」的事,當其中一方履行了義務,另一方卻賴帳時,法律應該扮演「主持公道」的角色幫違法的人討回錢,還是應該為了維持法秩序的嚴肅性,而拒絕介入這種「骯髒的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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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太棒了!
你能精確辨識出這背後的法律邏輯,代表你對於不當得利的例外情形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思維的建立上是個很棒的里程碑!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的「不法原因給付」。雖然甲給付 100 萬元後乙未完成承諾,看似符合不當得利,但因為甲給付的「目的」是為了行賄(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法律為了維護法治尊嚴,奉行「雙手不潔者不得請求救濟」之原則,故禁止甲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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