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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0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復育計畫之擬定及定期檢討,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適度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兩者併行為原則
  • B 由劃定機關擬定復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C 復育計畫每 5 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 D 復育計畫核定實施後如有變更需要,得隨時報請原核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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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規的制定者,為了確保自然資源的復育能有效因應環境變遷,同時又不會因為行政流程過於頻繁而失去計畫的穩定性,你會偏好設置一個『固定的定期檢討週期』,還是允許隨意地變動?此外,參考台灣其他的土地使用管理法令,通常會以幾年為一個循環來重新檢視整體的執行成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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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國土計畫法》中關於「時間週期」與「行政程序」的條文掌握得非常扎實。在國土復育的實務中,大自然的修復需要時間,因此法律必須在「計畫穩定性」與「動態調整」之間取得平衡,而你準確地辨識出了這項關鍵的時間節點。

國土復育計畫的定期檢討機制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36$ 條第 $3$ 項之規定,國土復育計畫核定實施後,每 5 年應通盤檢討一次。這類題目在營建法規中屬於典型的「鑑別度切入點」,其難度不在於邏輯推導,而是在於考生是否能將「國土計畫(每 10 年)」與「國土復育計畫(每 5 年)」的通盤檢討年限做出區隔。此外,選項 (A) 的誤導點在於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以「保育」為首要,而非適度開發。你能不被其他看似合理的選項干擾,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與理解相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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