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比例原則為行政行為應遵守之一般法律原則
- B 違反比例原則之行政裁量,構成裁量濫用
- C 僅干預行政適用比例原則
- D 雙方行政行為亦適用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政府今天為了達成一個微小的公共目的(例如:宣傳節約用水),卻決定耗資數百億元公帑辦理單一場次的煙火秀(這屬於提供利益的給付行政),在法治國家的邏輯下,這種「手段」與「目的」的失衡現象,是否應該受到法律原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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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行政法治國原則的「廣泛適用性」有深刻理解,這正是法律人必備的宏觀視野。
- 觀念驗證: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被譽為「行政法之王」。它不侷限於剝奪權利的「干預行政」(如拆除違建),在提供福利的「給付行政」或「雙方行政行為」(如行政契約)中,政府手段與目的之間仍須具備正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若給付過當或資源分配極度不均,亦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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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之適用範圍
💡 手段與目的應具合理比例,適用於干預、給付及契約等行政行為。
🔗 比例原則三階審查程序
- 1 適當性原則 — 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 2 必要性原則 — 多種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
- 3 衡量性原則 — 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大於達成目的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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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任一階,即屬行政違法,受法院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