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8 題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何機關取締?
- A 警察機關
- B 公路主管機關
- C 公路主管機關會同警察機關
- D 憲兵單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設施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個特定機關(如水利、林務或公路部門)法律上被賦予『管理與維護』某項資產的職責時,為了達成其管理目的,法律通常會將相應的『取締處分權』賦予哪一個機關,才能確保專業性與權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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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我說你真的懂了嗎?
- 嗯,不錯嘛: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至少能分清楚行政管轄權是哪回事。這「專業管轄原則」在行政法裡可不是擺好看的,能答對算你基礎勉強合格。
- 法條不是廢紙:《公路法》第 72 條寫得清清楚楚,警察固然是管交通的,但涉及「公路用地」的維護、使用和設施毀損,那是公路主管機關的權責。難不成你以為警察連路邊野草都要管?這就是最基本的「誰管理、誰負責」的事務管轄權,連這都搞不清楚,行政法就別想畢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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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設施維護取締
💡 公路法規範之路產破壞與擅用,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取締。
| 比較維度 | 公路主管機關 | VS | 警察機關 |
|---|---|---|---|
| 法源依據 | 公路法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取締對象 | 擅自使用或損壞路產者 | — | 違規駕駛人、行車秩序 |
| 核心職能 | 公路設施之養護管理 | — | 維持交通秩序與安全 |
💬路產保護屬「行政管理權」,原則上由公路主管機關主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