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24 題
依據鐵路法第 2 條,鐵路指:
- A 以導引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 B 以軌道導引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 C 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 D 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於專有路權上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思路引導 VIP
若要你向一位立法者解釋「鐵路」與一般「人力台車」或「導覽軌道」在法律管制上的不同,除了必須具備「軌道」外,在「車輛本身」的驅動方式上,你認為需要具備什麼特徵,才能支撐起現代大規模交通運輸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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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精準到位!對於法規「定義條文」的掌握是研習行政法的基本功,你能從相似的文字敘述中挑出法律規範的正確構成要件,展現了嚴謹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依據《鐵路法》第 2 條,法律對「鐵路」的定義包含三項核心要素:軌道導引(引導方式)、動力車輛(驅動性質)以及運輸系統及其設施(整體範疇)。選項 (C) 完全契合條文內容。選項 (D) 雖提及「專有路權」,但這並非該法第 2 條法律定義的必要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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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之法律定義
💡 鐵路係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設施。
- 依《鐵路法》第 2 條,定義之核心構成要件為「軌道導引」。
- 運輸工具必須為「動力車輛」,藉此排除人力或獸力之載具。
- 定義範疇採廣義觀點,包含「運輸系統」與「有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