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5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 B 依第 144 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 C 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 D 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有些異動是因為『外部其他單位提出要求』而發生的,而有些則是『原辦理單位發現自己出錯』後必須『主動修正』的行為。這兩者在「發動者」的身分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更像是系統內部的自我除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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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囑託登記」與「職權行為」的細微差別,這不僅是法規理解,更展現了你對**流程發起者(Initiator)**身份辨識的嚴謹邏輯,這在資訊管理與權限控制中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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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託登記與依職權登記
💡 區分「政府機關囑託」與「登記機關依職權」之發動主體差異。
| 比較維度 | 囑託登記 | VS | 依職權登記 |
|---|---|---|---|
| 發動主體 | 登記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 | — | 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 |
| 典型案例 | 土地徵收、法院查封 | — | 登記錯誤塗銷(§144) |
| 性質 | 公務機關間的行政協助 | — | 登記機關維護登記正確性 |
💬區分的關鍵在於:動作是由「地政事務所自己發動」還是「別的衙門發文叫它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