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50 題
非公用土地撥供為公用後,若屬於建地,空置未建築逾多久時間,財政部得查明後隨時收回?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思路引導 VIP
從行政資源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項高價值的稀缺資源(如建地或系統頻寬)被分配給特定部門後,若該部門遲遲沒有『開工』跡象,監管單位為了維持資產流動性,通常會以哪一個『最短的完整會計或行政年度』作為最後通牒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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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資訊管理與資源調度中,對應的是「資產生命週期管理」的效率考驗。
- 觀念驗證:根據《國有財產法》,撥用土地之目的在於「公用」。若為建地卻空置,代表行政資源未能轉化為公共服務效能。為了避免國家資產閒置與浪費,法律設定了最嚴格的 1 年 期限作為檢核點,確保資源能迅速投入建設,而非長期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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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土地撥用收回
💡 非公用財產撥為公用後,若建地閒置逾一年則得隨時收回。
🔗 國有土地撥用收回流程
- 1 撥供公用 — 非公用財產撥給各機關作為公用用途
- 2 建地空置 — 屬於建築用地且空置逾 1 年未建築
- 3 財政部查明 — 主管機關確認事實符合國產法第39條
- 4 政院核定 —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財政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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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撥用後土地所有權與管理權之歸屬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