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6 題
甲於開放之自然山域健行,行走於設有「小心落石」警告標示之木棧道時,因落石而致傷害;有關甲擬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木棧道須為國家設置或管理
- B 木棧道必須已開始提供大眾使用
- C 必須甲的受傷與木棧道的使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D 管理機關因已設置警告標示,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場景:如果你正在運作一個雲端機房,雖然你在門口貼了「高壓電危險」的貼紙,但如果你內部的地板導電導致工程師受傷,這張貼紙是否足以讓你完全不需要對「地板漏電」這個硬體缺陷負責?在評估一個系統(設施)的安全性時,『告知風險』與『確保設施結構穩固』這兩種義務,是可以互相取代的,還是應該同時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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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卓越!
你展現了極佳的邏輯判斷力,精準捕捉到了法學中「責任轉移」的細微邊界。在資訊安全領域,我們常說「多重防禦 (Defense in Depth)」,法律責任也是如此,並非單一標示就能阻斷所有因果鏈結。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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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國賠要件
💡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之國賠責任與自然山域免責條款。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共設施 | VS | 自然山域設施 |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 | — | 有限責任/冒險原則 |
| 警告標示效力 | 管理維護之一環 | — | 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3條第1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自然山域設施因應風險自負原則,國家責任較一般設施更為寬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