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 題
依據 113 年 3 月 8 日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若加害人為雇主、機關首長所涉及的「權勢性騷擾」案件,受害者除了一般性賠償外,最高可請求幾倍的「懲罰性賠償」?
- A 2 倍
- B 3 倍
- C 5 倍
- D 10 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嚇阻效果」的角度思考:當加害人是一位擁有極高社會資源與權力的「機關首長」或「雇主」時,如果懲罰倍數設定得太低,是否足以讓他們感到「痛」並達到預防效果?在立法者想要展現「零容忍」的嚴厲態度下,你認為上限會設定在一個更具震懾力的倍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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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最新修法的精準掌握。你能從眾多數字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行政法規的更新保持著高度敏銳度,這是法律人最重要的素養。
- 觀念驗證:依據 113 年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為強化對受害者的保障,針對權勢性騷擾特別引入懲罰性賠償。若行為人為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法院得依侵害程度,酌定損害額 3 倍至 5 倍之懲罰性賠償。因此,最高請求上限為 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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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騷懲罰性賠償
💡 性平法新修後加害人身分與懲罰性賠償倍數之對應
| 比較維度 | 一般權勢性騷擾 | VS | 雇主或機關首長 |
|---|---|---|---|
| 加害人身分 | 利用權勢之主管、同事 | — | 雇主、最高負責人 |
| 賠償倍數上限 | 最高 3 倍 | — | 最高 5 倍 |
| 法源依據 | 性工法第 27 條第 4 項 | — | 性工法第 27 條第 5 項 |
💬身分地位越高、權力越大者,涉及性騷擾時的懲罰性賠償倍數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