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2 題
照顧者未能滿足兒童及少年基本生活所需,屬於下列何種不當對待之類型?
- A 疏忽
- B 身體虐待
- C 性虐待
- D 精神虐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家長並沒有動手打小孩(非主動暴力),而是長時間將幼童獨自留在家中,或是刻意不提供必要的飲食與保暖衣物,這種「應盡義務卻未盡到」的消極行為,在法律上會如何定義這種『不負責任的缺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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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實務架構中,區分不當對待類型的關鍵在於**「行為態樣」**:
- 疏忽 (Neglect):核心在於照顧者的**「不作為」**。當法定照顧者對於兒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物、衣物、醫療、安全監護)產生長期性、嚴重的缺失,導致其身心受損,即便沒有主動攻擊,仍構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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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不當對待類型
💡 照顧者未滿足兒少食、衣、住、行、醫、教等基本需求即屬疏忽。
| 比較維度 | 疏忽 (Neglect) | VS | 虐待 (Abuse) |
|---|---|---|---|
| 行為屬性 | 消極不作為 | — | 積極作為 |
| 需求滿足 | 基本生活需求匱乏 | — | 身心健康遭受外力傷害 |
| 常見表現 | 營養不良、失學、不就醫 | — | 傷痕、性侵、言語羞辱 |
💬疏忽是基本需求的「缺席」,而虐待是外力傷害的「加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