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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2 題

照顧者未能滿足兒童及少年基本生活所需,屬於下列何種不當對待之類型?
  • A 疏忽
  • B 身體虐待
  • C 性虐待
  • D 精神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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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家長並沒有動手打小孩(非主動暴力),而是長時間將幼童獨自留在家中,或是刻意不提供必要的飲食與保暖衣物,這種「應盡義務卻未盡到」的消極行為,在法律上會如何定義這種『不負責任的缺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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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實務架構中,區分不當對待類型的關鍵在於**「行為態樣」**:

  1. 疏忽 (Neglect):核心在於照顧者的**「不作為」**。當法定照顧者對於兒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物、衣物、醫療、安全監護)產生長期性、嚴重的缺失,導致其身心受損,即便沒有主動攻擊,仍構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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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不當對待類型
💡 照顧者未滿足兒少食、衣、住、行、醫、教等基本需求即屬疏忽。
比較維度 疏忽 (Neglect) VS 虐待 (Abuse)
行為屬性 消極不作為 積極作為
需求滿足 基本生活需求匱乏 身心健康遭受外力傷害
常見表現 營養不良、失學、不就醫 傷痕、性侵、言語羞辱
💬疏忽是基本需求的「缺席」,而虐待是外力傷害的「加諸」。
🧠 記憶技巧:疏忽是「沒做該做的」;虐待是「做了不該做的」。
⚠️ 常見陷阱:容易將「精神虐待」與「疏忽」混淆。精神虐待涉及積極的言語攻擊或心理威脅,疏忽則偏向物質與安全照顧的匱乏。
兒少通報義務 (第53條) 高風險家庭評估機制 強制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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