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肉品中是否容許乙型受體素,涉及地方政府維護人民食品安全的事務,地方享有優先立法權
- B 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屬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商業」及第 18 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 C 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 D 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對居民健康的維護義務,得就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自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政策(例如食品添加物標準)同時涉及「國際貿易條約的履行」以及「全國貨物自由流通」的完整性,你認為在法律位階與管轄權上,是由各個行政小區塊自行決定比較合理,還是由國家最高的立法行政機關統一規範,才能對外代表國家並對內確保市場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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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一致性與權限劃分的迷思
同學,你選 (D) 反映了許多考生容易掉入的「因地制宜」陷阱。在一般地方自治概念中,地方確實常能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如環保法規);但在「萊劑案」中,憲法法庭特別強調了全國一致性的需求。若認為地方能基於健康維護義務自行加嚴,會忽略這類事項涉及國際貿易與國家法律秩序的整體性。若容許各縣市「各自為政」,將破壞國家貿易政策並造成市場混亂。
憲法 108 條與實務見解的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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