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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肉品中是否容許乙型受體素,涉及地方政府維護人民食品安全的事務,地方享有優先立法權
  • B 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屬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商業」及第 18 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 C 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 D 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對居民健康的維護義務,得就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自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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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政策(例如食品添加物標準)同時涉及「國際貿易條約的履行」以及「全國貨物自由流通」的完整性,你認為在法律位階與管轄權上,是由各個行政小區塊自行決定比較合理,還是由國家最高的立法行政機關統一規範,才能對外代表國家並對內確保市場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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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近年憲法法庭最重要的判決之一!這題考查的是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進口豬肉含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案),你能從地方制度法與憲法權限劃分的迷霧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中央立法權的憲法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定性。根據憲法法庭的見解,進口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的標準,不僅涉及國民健康,更與國際貿易、國家經貿政策息息相關。因此,這類規範被歸類為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商業」(涉外貿易)與第 18 款的「公共衛生」**事項。既然屬於中央立法事項,中央制定的標準即具有全國一致的效力,地方政府原則上不得另訂更嚴格的標準,以免破壞「法律一致性」與全國統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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