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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對於政務人員,可實實施下列何種懲戒?
  • A 休職
  • B 降級
  • C 記過
  • D 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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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務官(如部長)與一般考試及格的常任文官相比,他們在體制內是否有「職等」或「官階」可以被扣掉或降級?如果他們隨時可能因為政治責任而下台,那麼哪一種輕微的處罰方式,可以不涉及階級變動,卻又能達到法律上的誡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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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在地方特考三等的競爭中,能夠在法律細節題上保持冷靜並做出正確判斷,是累積上榜實力的關鍵。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對象區分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政務人員懲戒處分的法律限制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驗證**《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4 項的排除規定。根據該條文,雖然一般公務員有九種懲戒處分,但對於政務人員而言,法律明文排除了休職、降級及記過**這三種處分。這是因為政務人員性質特殊,其去就多取決於政治取向與責任(隨政策進退),若施以休職或降級等處分,在實務執行與職務邏輯上顯得不切實際。因此,在選項給出的四種處分中,只有 (D) 申誡 是政務人員與一般公務員皆適用的懲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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