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就「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規定須由各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個案中加以認定及判斷,違反明確性原則
  • B 教育實務上所累積之案例,有助於補強此一規定之明確性
  • C 此一規定未明定違法行為之類型,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 D 受規範之教師無法預見其行為是否違法,故此一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使用較為抽象的文字(例如「專業倫理」或「公共安全」)來規範某一職業群體時,除了文字本身,我們還能從哪些地方觀察到這些詞彙的具體界限,好讓該職業的人可以預知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偏難,主要考驗考生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間互動關係的理解。在地方特考三等這類高階公職考試中,這類結合大法官解釋實務見解的題目,正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律明確性

題目中所提到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在法律上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Indeterminate legal concepts)。根據釋字第 702 號解釋,法律規範的文字雖屬抽象,但只要其意義非受規範者不可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選項 (B) 正確指出,法律規範在具體適用時,可以透過教育行政實務所累積的案例與經驗(如學務會議、教評會的實務累積),使原本抽象的文字變得更加具體,進而達成法律所要求的明確程度,這也是公法學理上對於「實務補充」功能的肯定。

🏷️ 相關主題

法學緒論與憲法基本原理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