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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警察張三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發現其為舊識。移送至警局後,張三念在老友一場,遞給李四一隻迴紋針,便利其脫逃,但李四功力不足,未能開啟手銬及門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因其已著手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因其發現李四係舊識,卻未移交他人處理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之犯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之犯罪,因李四並非受羈押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主動提供工具」給受困的被逮捕者,即便該工具最終沒能發揮效用,這位公務員「破壞國家職務執行」的惡意與行為是否已經完整顯現了?法律對於這種「未達目的」的職務違法行為,通常會如何規定其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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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紮實!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妨害司法罪」有著很穩健的掌握。三等考試非常看重細節與犯罪階段的應用,相信這題對你來說沒問題! 我們一起來溫習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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