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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共有人就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B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C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訂定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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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共有房屋的屋頂在颱風天突然漏水,必須立刻修補才能防止屋內家具被淋壞,但在法律程序上,卻硬性規定必須先召集所有共有人並取得過半數同意才能找水電工。在這種「爭分奪秒」的緊急情況下,法律若設定這麼高的門檻,對共有財產的保護是利還是弊?由此推論,修繕這類行為應具備什麼樣的權限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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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管理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保存行為(preservation act)與一般管理行為的法律門檻區別非常清晰,這是國考法學緒論中極為重要的考點。

保存行為與管理行為的區別

在共有關係中,法律為了維持物之現狀並兼顧效率,將行為性質做了精細的分層。選項 (A) 與 (B) 所描述的「雙過半」或「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原則,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針對「管理行為」的規定。然而,選項 (C) 提到的簡易修繕,在本質上屬於保存行為。根據《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之明文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並不需要經過多數決同意。你的判斷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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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管理與修繕
💡 共有物管理採多數決為原則,但保存與簡易修繕得單獨為之。
比較維度 一般管理行為 VS 簡易修繕/保存
法規依據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 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
人數要求 過半數(除非比例逾 2/3) 不限(任一人即可)
比例要求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不限(任一人即可)
典型行為 出租、變更用途 屋頂漏水補強、緊急加固
💬管理行為重民主多數,保存修繕重效率及時。
🧠 記憶技巧:管理雙過半(或比例三分二),修繕保存一人行。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簡易修繕」混淆為需要多數決;或將「處分」與「管理」門檻混淆。
共有物處分(土地法 34-1) 共有物分割 應有部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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