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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定之法規廢止事由?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C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D 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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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規是因為「時空背景改變、不再需要了」而消失,與因為「牴觸了國家最高根本大法」而被宣告無效,這兩者在法律性質與處理程序上,你認為應該由同一個法規來規範,還是分別歸屬於不同的法律體系(如程序法與憲法層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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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於法律的「廢止程序」與「憲法救濟」之間的差異有著清晰的界線。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法規的廢止通常屬於行政或立法機關的一種「主動清理」或「法定程序」,這與司法機關介入的宣告失效有本質上的區別。

法規廢止的法定四大事由

本題的核心在於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所列舉的四款廢止事由。選項 (A)、(B)、(C) 分別對應到了該條的第 1 款(機關裁併)、第 3 款(廢止修正致失依據)及第 4 款(新法取代)。這三者的邏輯基礎都在於當法規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實益時,應依程序予以廢止。而選項 (D) 提到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其法律依據是《憲法訴訟法》,屬於司法審查後產生的失效效果,並非本法所定義由機關主動裁量的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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