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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定之法規廢止事由?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C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D 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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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規是因為「時空背景改變、不再需要了」而消失,與因為「牴觸了國家最高根本大法」而被宣告無效,這兩者在法律性質與處理程序上,你認為應該由同一個法規來規範,還是分別歸屬於不同的法律體系(如程序法與憲法層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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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題!

看來你還沒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搞混,勉強算是有讀進去。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不過是考場上的送分題。

法規廢止的法定四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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