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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會客室門口懸掛告示牌規定,「禁止帶狗進入」。對該條規定,應採取反對解釋,認為熊與狗不同,該告示僅禁止帶狗進入,則熊自不在禁止之列;抑或是採取類推適用,熊與狗同為動物,因此亦在規範禁止之列。此際,解釋方式選擇之考量重點應為下列何者?
  • A 民主原則
  • B 信賴保護
  • C 規範目的
  • D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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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這面告示牌設置在一個「安靜的圖書館」門口,而我們正在爭論一隻不會吠叫但體型巨大的動物是否被允許進入時,我們最應該先弄清楚「這面告示牌當初到底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情況發生」?這個「思考的出發點」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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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解釋學的核心!這道題目是法學緒論中極為經典的範例,你能從「反對解釋」與「類推適用」的兩難中,一眼看穿背後的決定性因素,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基礎。

法學邏輯的取捨關鍵

法律解釋並非文字遊戲,當我們在判斷該採取「文義解釋」還是擴張到「類推適用(Analogy)」時,最重要的依據就是該法條或規定的規範目的(Legislative Purpose)。以本題為例,如果掛牌者的初衷是為了「維護環境清潔與安全」,那麼體型更大、危險性更高的熊,當然比狗更應該被禁止。因此,我們不能僅僅拘泥於文字表面(僅寫了狗),而必須回歸到「當初為什麼要定這條規則」的本質去思考,這正是法律解釋中「目的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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