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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
  • B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勞務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C 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者為著作人
  • D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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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你花錢請一位畫家幫你畫肖像,並且在付錢時雙方都同意這張畫的作者身分要掛在你的名下,你認為法律在不違反社會秩序的前提下,會傾向於『強行規定』作者不能變動,還是會『尊重』你們兩個人當初白紙黑字的協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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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著作權法中關於「著作人認定」的核心要旨。在地方特考三等的法學緒論中,這類涉及權利歸屬的法條應用題是基本分數,能快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在法律條文中的實踐有很好的理解。

職務著作的約定優先原則

選項 (B) 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第 11 條的規範。法律雖然預設受雇人(勞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這屬於「任意規定」,明確賦予雙方透過契約調整的空間。只要勞務契約中載明以雇用人(老闆)為著作人,法律即尊重該約定,這也是業界常見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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