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兵役法規定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依大法官解釋該規定合憲,下列何者並非其理由?
- A 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
- B 軍隊員額限制
- C 基於男女生理差異之考量
- D 基於男女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制定一項法律,僅限制某一性別必須承擔特定義務時,你認為大法官在衡量「這是否公平」時,會偏向考量「社會分配與性別天生特質」的實質理由,還是會因為「員額名額有限」這種技術性理由就認定其合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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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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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釋字第 490 號關於「性別與兵役義務」憲法解釋案的精確理解。在國考法學知識中,性別平等是一個核心命題,而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法律的正當合理理由」與「行政上的事實描述」。
憲法平等權的比例原則應用
在釋字第 490 號中,大法官明確指出《兵役法》規定男子服兵役係屬合憲。其核心理由在於:國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得審酌男女生理差異(生理上之限制)以及由此衍生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而對兵役義務做出分類與限制。這是基於立法者對國防事務的自由形成空間所做的合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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