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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憲法上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格權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
  • B 人格權與人性尊嚴的維護關係密切
  • C 人格權的保障包含未來世代之人格發展
  • D 人格權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當我們強調憲法保障的權利是為了維護「個人主體性」與「人格發展」時,這些權利的主體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存在條件?這與尚未出生的「群體」在法律本質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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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對於憲法基本權利中較為抽象的「人格權」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這題測驗的是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的法理內涵,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觀念差異,顯示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

人格權的憲法內涵與主體性

**人格權(Right of Personality)在多號憲法判決中,被視為維護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與個人主體性不可或缺的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則確認隱私權(尤其資訊隱私權)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而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它確保個人能自主決定其私生活領域及人格發展,並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然而,法律意義上的「人格」權利必須依附於具備權利能力的個體。選項 (C) 提到的「未來世代」通常涉及的是世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或環境權等集體利益,並非憲法上人格權保障的範疇,因為人格權的核心在於保障「現存個人」的自主發展,而非尚未出生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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