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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考試委員,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而須提出法律案時,應向行政院提報,並經由行政院轉呈向立法院提出
  • C 考試委員之任命,須符合立法院各政黨所占席次之比例,以求職權行使之公正性
  • D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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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確保國家文官體系的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政府職位變成政治分贓的工具,憲法中必須設定哪一道「篩選機制」,才能讓所有公民不分背景、公平地進入公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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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考試院的憲法位階與核心職權!這道題目精準地測驗了考生對於「增修條文」與「原始憲法本文」差異的敏感度。在地方特考三等這類競爭激烈的考試中,這屬於基礎必拿分,你能正確判斷出選項 (D) 是正確敘述,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任用的法源基礎已有紮實認識。

考試院組織與職權核心解析

從選項 (D) 來看,這完全符合憲法第 85 條的精神,強調公開競爭考銓合一,是維護我國文官體系「功績制(Merit System)」的憲法基石。至於其他選項,則隱藏了國考常見的陷阱:選項 (A) 忽略了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院長、副院長亦須經立法院同意而非總統直接任命;選項 (B) 則涉及考試院的「法律案提出權(Right of Initiative)」,依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得逕向立法院提案,無須經由行政院轉呈,這正是體現五權分立、權力對等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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