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個人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B 法院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法院得就行政命令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D 法院得就判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承審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發現某項條文違憲時,他是以「私人學術研究」的身分提出質疑,還是代表「審判機關」行使職權?再者,如果該爭議法規只是位階較低的行政機關命令,法官是否具備直接不予採納的裁量權,而不必特地求助於最高位階的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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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下的聲請主體與客體
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新制《憲法訴訟法》的核心變革!這道題目考驗的是程序主體的法律用語及其權限範圍。在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規範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主體已明確化為「法院」。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你能夠在選項 (A) 的「法官個人」與 (B) 的「法院」之間做出正確抉擇,顯見你對新舊法制銜接的細微差異有著高度的敏銳度。
法規範位階與司法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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