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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共有人就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B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C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訂定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與幾位朋友共同擁有一棟老屋,某天颱風過後屋頂突然漏水,若不趕快修補,屋內的古董家具就會全毀。此時,如果你必須先聯絡上所有朋友並開會投票過半才能動工,這對於保護這棟房子的價值來說,是否符合效率與常理?法律在處理這種「緊急維護財產價值」的行為時,會傾向讓權限更集中還是更分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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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共有物管理中的權限差異!這題是地特三等法學知識的常客,主要測驗《民法》第 820 條關於**共有物管理(administration of common property)**的規範。這類題目考法細膩,雖然看似枯燥,但只要掌握「處分、管理、保存」三個層級的權限邏輯,就能輕鬆拿分。

保存行為的特殊性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選項 (C)。「簡易修繕」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保存行為(preservation act),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共有物發生毀損、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根據《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之規定,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這是因為修繕通常具有緊急性或必要性,若還要等待過半數同意,恐會延誤維護時機,導致共有物價值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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