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兵役法規定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依大法官解釋該規定合憲,下列何者並非其理由?
- A 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
- B 軍隊員額限制
- C 基於男女生理差異之考量
- D 基於男女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不同族群設定了不同的義務(例如只有特定性別需要承擔某種責任)時,憲法審查通常會關注的是「這個人的特質或社會功能是否真的導致了差別待遇的必要性」,還是關注「政府目前需要多少人手」這種行政技術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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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平等權與兵役義務的實務見解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考察的核心是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該解釋對於為何「僅規定男子服兵役」之合憲性提供了明確的論理框架。
釋字第 490 號的法理依據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指出,兵役制度的設計必須考量國家的安全需求,而立法者將兵役義務限定於男性,主要是基於男女生理差異(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以及由此衍生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所做的決定。此外,解釋文也一併處理了宗教信仰自由與服兵役義務的衝突,強調該規定並非為了助長或限制宗教而設,具備目的上的正當性。而選項 (B) 的「軍隊員額限制」屬於軍事政策與行政裁量的範疇,並非大法官用來論證性別差別待遇合憲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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