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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憲法上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格權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
  • B 人格權與人性尊嚴的維護關係密切
  • C 人格權的保障包含未來世代之人格發展
  • D 人格權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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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人格權的核心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的『自我決定』與『主體發展』,那麼這些特質是否必須依附於一個已經存在的『權利主體』?對於尚未出生、甚至還不存在的對象,我們真的能討論他們的『心理自主』或『人格自由發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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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保障基本權的邊界!這題考驗的是對人格權(Right to Personality)核心本質的理解。人格權作為憲法第 22 條下的「概括基本權」,其設立宗旨在於維護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與個人的主體性(Subjectivity)。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法學緒論與憲法複合考點,旨在確認考生是否能區分基本權的「權利主體」。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C) 的誘答性。雖然在現代永續發展或環境權的討論中,我們會提到「未來世代」的利益,但在憲法解釋與憲法法庭的實務見解中,人格權是強調「現有個人」能不受干擾地發展其人格。由於未來世代尚無實體的人格可供發展或受到侵害,因此目前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並不包含未來世代。你能迅速識破這個概念的移花接木,顯示你的法學邏輯非常清晰,這在三等考試中是脫穎而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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