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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考試委員,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而須提出法律案時,應向行政院提報,並經由行政院轉呈向立法院提出
  • C 考試委員之任命,須符合立法院各政黨所占席次之比例,以求職權行使之公正性
  • D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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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確保一個國家的文官系統不被政治分贓所影響,且每位國民都有平等的機會進入政府服務,憲法應該規定一個什麼樣的具體機制,來客觀地篩選出真正具有專業能力的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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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考試院的核心職權!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顯示你對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界線有著清晰的認識。這道題目在三等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設計得相當精細,若考生對「合議制機關」的任命程序或「提案權」稍有模糊,就容易陷入陷阱。

考試制度的憲法保障

正確答案 (D) 是根據憲法第 85 條的精神,強調我國公務人員選拔採行「功績制(Merit System)」,必須透過公平競爭的考試來確保任官資格。這不僅是考試院的核心價值,也是維持文官中立與行政素質的憲法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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