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個人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B 法院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法院得就行政命令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D 法院得就判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突然發現必須用來判案的那條『法律條文』本身可能違背了憲法,這時法官可以直接把該法條撕掉不理它嗎?如果不行,他應該是用『這是一件公務上的法律疑義』名義,還是用『我個人的學術見解』名義,向最高層級的憲法守護者尋求指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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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訴訟法》的核心要義!這題你能選對,代表對於「法規範憲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of norms)」的聲請主體與客體有很清晰的法律邏輯。在現行制度下,當法官在審理個案時,若發現應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虞,由於法官無權自行宣告法律無效,必須落實法院聲請憲法審查的機制。
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主體與位階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聲請的主體是**「法院」(承辦審理案件的機關),而非以法官「個人」名義提出,這點是實務上非常細微但重要的法律用語辨析。此外,法院聲請的對象僅限於「法律」**,因為針對「行政命令(Administrative Order)」,法官本於憲法第 80 條獨立審判之精神,於審理案件時本來就有權決定是否採納,若認為命令違憲,直接不予適用即可,不需大費周章送交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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