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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可以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
  • A 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之資訊
  • B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
  • C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D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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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追求透明與廉潔的政府體制中,如果一項資訊涉及「人民納稅錢的去向」或是「與大眾切身相關的權利評量」,政府若主張將其納入「黑盒子」不對外公開,其理由必須具備何種法律正當性?如果不公開反而會導致黑箱疑慮,那麼這類資訊在法律原則上應該偏向哪一種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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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核心要義!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答案,足見你對「政府資訊公開」與「行政例外」的權衡有著深入的理解。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與例外限制

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或行政運作的公正性,國家機密(選項 A)與內部擬稿(選項 B)皆屬於法定可以限制公開的範疇。然而,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選項 C)涉及公帑使用與公共利益,基於透明監督原則,通常不應限制公開;而考試、檢定或鑑定資料(選項 D)雖然在該法條文中被列為限制項目,但其前提是「公開將影響公正效率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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