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規之制定或發布時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情形?
- A (A)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 B (B)相關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 C (C)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 D (D)相關法規之訂定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收回原本給予人民的利益時,法律為什麼要保護人民的「信賴」?如果一個人在獲得利益的過程中,存在著「欺騙」或是「根本還沒採取行動」的情況,法律還會基於公平正義去保護他嗎?再進一步想,如果法律單純只是程序上有瑕疵,這跟這個人的「主觀心態」或「具體行動」有直接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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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適用界限!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驗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所揭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之具體情境。你能從中辨識出干擾項,顯示你對公法上權利保護的基礎非常穩固。
信賴保護的消極要件
在行政法實務中,並非所有的期待都能主張信賴保護。根據釋字第 525 號,若法規變更時,當事人有以下情形則無信賴保護之適用:首先是法規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如 A 選項),人民應能察覺其違法而不應信賴;其次是信賴不純潔(如 B 選項),即因當事人提供錯誤資訊導致行政行為錯誤;最後則是缺乏信賴表現(如 C 選項),僅有內心主觀期待而無具體的對外規劃或財產處置。這三個面向構成了判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鐵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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