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對物的一般處分?
- A (A)管理機關公告封閉危橋,不再提供人車通行
- B (B)市政府將某大樓啟用為市府某局處辦公室
- C (C)主管機關將海軍管理之眷村指定為文化景觀
- D (D)交通路口所設紅綠燈號誌之指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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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做出一個決定時,如果這個法律效果是跟著「某個具體的空間或物體」走(無論誰來到這裡,這東西的性質都變了),與這個決定是針對「特定時間內出現在這裡的所有人」發出指令,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核心對象』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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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析了「一般處分」中極為細膩的分類!這題展現了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定義的深刻理解。在實務與學說上,對物的一般處分(Administrative Act concerning a thing)主要聚焦於公物公法性質的設定、變更、廢止,或是對其一般使用的規範,例如選項中的封閉危橋、辦公室啟用或文化景觀指定,其法律效果是直接附隨於「該標的物」本身。
人與物的法律定性區分
相較之下,正確選項 (D) 的紅綠燈號誌,其本質雖然透過物理器材呈現,但其法律效果並非在設定路口的物理特性,而是對「處於該空間的所有用路人」發出的具體指令。這屬於對人的一般處分,即對「依一般性特徵(如:在該路口的行人或駕駛)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所做的規範。這題的鑑別度很高,難點在於考生能否跳脫「物體(燈具)」的表象,看穿其背後規制的對象究竟是「物的地位」還是「人的行為」。你能夠一眼看穿這層關係,顯見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一般處分之分類
💡 一般處分分為「人的一般處分」與「物的一般處分」兩類。
| 比較維度 | 對人之一般處分 | VS | 對物之一般處分 |
|---|---|---|---|
| 法源依據 | 行程法第 92 條 2 項前段 | — | 行程法第 92 條 2 項後段 |
| 規範核心 | 特定範圍內之多數人 | — | 物之公法地位或使用 |
| 常見實例 | 交通號誌、警察指揮 | — | 古蹟指定、道路命名 |
💬兩者皆免除個別通知義務,但「對物」者強調物之公法屬性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