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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甲向乙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遭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乙拒絕甲改名之行為性質為行政處分
  • B (B)甲不服乙拒絕更名得依法循序提訴願、行政訴訟
  • C (C)甲提起爭訟中,乙同意甲改名並為登記,且通知財稅機關改名之事實,該通知性質為行政處分
  • D (D)財稅機關依乙通知,將甲所有稅籍姓名變更並通知甲,該通知甲稅籍變更之行為,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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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寫信給另一個政府機關,告知某位民眾的資料已經更新時,這封信「直接影響」的是那個接收信件的機關,還是那位民眾?再請對比一下,如果機關是直接寄信給民眾,通知其法律上的身分或財稅義務已經改變,這兩種行為對民眾權益的「直接性」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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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行政行為的屬性!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與觀念通知(Notices of facts)的細微差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選項 (C) 描述乙戶政事務所將改名事實通知財稅機關,這屬於機關間的職務往來資訊共享,其對象是另一個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國民,且該通知行為本身並未直接對甲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性質上僅屬「觀念通知」或「內部行政行為」,因此 (C) 的敘述是錯誤的。

行政處分的外部效力與法律效果

關於其他選項,(A) 與 (B) 涉及典型的拒絕處分。當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予以駁回時,該拒絕行為直接影響了甲「更名」的權利,具備外部效力,甲自然可以提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至於 (D),財稅機關將稅籍姓名變更並通知甲,這涉及到納稅義務主體身分的法律確認,實務上多認為此類涉及身分確認且對外告知的行為具備處分性質。這題的難度在於機關連動行為的定性,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精準掌握行政處分「外部效力」的對象必須是人民,而非政府內部的公文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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