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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 B (B)必須記明之附款,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 C (C)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 D (D)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得因事後補發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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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行為在程序上有點小瑕疵,但法律為了效率想給行政機關一個「最後期限」來修正,通常會訂在「第三方公正程序(如訴願或訴訟)」開啟或結束之前。現在請你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特定的行政決策過程已經過嚴謹的聽證,且法律規定這種決策「不需要經過訴願」就能直接告上法院,那麼行政機關修正錯誤的最後機會,應該落在哪個時間點之前,才不會干擾到司法機關的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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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選出 (A),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瑕疵補正(Correction of defects)**的制度已有相當深刻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能否將不同法條進行橫向連結,特別是關於補正的「時間限制」與「救濟程序」之間的互動關係。

聽證處分與補正時限的連鎖反應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然而,關鍵在於第 109 條的規定:經**聽證(Hearing)**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免除訴願程序。因此,當處分不再經過訴願階段時,補正的最後期限就會自然推移至「向行政法院起訴前」。選項 (A) 正是法律條文與救濟制度結合後的正確法律邏輯,你能觀察到這點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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