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A)國家賠償協議
- B (B)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的區域間都市垃圾緊急處理互助協議書
- C (C)新北市社會住宅之租約
- D (D)衛生福利部與公費醫學生所簽訂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契約的性質時,請試著思考:這個契約所規範的具體內容(如給付租金、交付房屋),是政府在行使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公權力」,還是它在從事一般市民或民間房仲也能進行的「民生交易活動」?若這個契約的爭議可以在普通民事法庭依民法解決,它的性質會偏向哪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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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分辨行政契約(Administrative Contract)與私法契約是行政法測驗的核心。雖然這四個選項的當事人都有政府機關,但法律關係的本質卻大不相同。
公法任務與私法行為的界線
選項 (A)、(B)、(D) 皆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或公共政策的達成:國家賠償屬於公法上的損害填補義務、縣市間互助屬於行政機關間的行政協助、而公費生契約則是為了實現特定公共政策(如偏鄉醫療),具備高度的公法公益性質。然而,選項 (C) 的社會住宅租約,雖然申請資格的審核屬於行政處分,但一旦進入實際簽約與入住階段,政府的角色便轉向類似民間房東的「私經濟行為」。根據我國實務見解,社會住宅的租賃契約性質上屬於民法上的租賃契約,應由民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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