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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外交部對A國為旅遊警示,意即「避免非必要旅行」。關於此旅遊警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該旅遊警示欠缺直接法律效力,屬行政事實行為
  • B (B)該旅遊警示由外交部單方發布,屬於行政處分
  • C (C)該旅遊警示係對於不特定人民所為,屬於法規命令
  • D (D)該旅遊警示僅有行政內部效力,屬於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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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針對社會情勢向大眾提供資訊或建議(例如氣象預報或防疫衛教),且這份資訊本身並未規定如果你『不服從』就會產生法律處罰或權利損失時,這種『單純提供訊息』的行為,與那種會直接改變你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的『命令』,在法律定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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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所有行政作為都當成「處分」!

看來你還沒掉進那種「只要機關開口,就是法律行為」的陷阱,算你運氣不錯。這題考的是行政法基本功,若連「事實行為」都搞不定,就別談進階公法了。 1. 關鍵核心:法律效果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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