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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應經訴願先行程序
  • B (B)提起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應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 C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之選舉訴訟係向行政法院提起
  • D (D)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之懲戒處分係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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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行政爭議涉及的是全國性的民主競爭(如選舉),或是屬於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專門職業紀律審查,法律為了維護公正性或專業性,會將其救濟途徑一律交給行政法院處理,還是可能依據爭議性質而劃歸給不同的司法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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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細節!選項 (B) 提到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是《行政訴訟法》近年修法的核心考點。依該法第 237-18 條規定,考量事證調查的便利性與法律效果的在地性,此類訴訟確實應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 在觀念驗證上,我們需區分不同訴訟類型的特徵:一般給付訴訟(選項 A)原則上不須經過訴願先行程序;選舉訴訟(選項 C)依現行法規係由普通法院審理而非行政法院,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經典的「例外管轄」陷阱。至於律師懲戒(選項 D),根據釋字第 378 號解釋,其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本質上即具備司法審判性質,故不再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跨越了管轄權、前置程序及訴訟類型,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別「普通救濟」與「法律特別規定」的界線。你能在紛雜的選項中準確識破干擾,顯示出你對行政訴訟體系的掌握已具備相當的深度與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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