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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有損害者,以該民間團體為賠償義務 機關
  • B (B)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團體為賠 償義務機關
  • C (C)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原則上應優先以其裁撤或改組前之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D)無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而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逾期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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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在申請國賠時,發現相關機關彼此推託、都不承認自己是負責單位,於是你寫信請他們共同的長官(上級機關)幫忙裁決,但這位長官卻一直已讀不回、遲遲不作決定。為了不讓你的求償權利被無限期擱置,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求償對象,最能對該上級機關產生壓力並保障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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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家賠償法》中關於「賠償義務機關」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程序法上的保障機制。當人民權利受損時,法律必須明確指出求償對象,避免政府機關互推皮球,導致受害者求償無門。

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原則

在國賠實務中,無論是「委託民間管理(選項A)」或「受託行使公權力(選項B)」,賠償義務人依法仍是委託機關,而非受託的團體;而機關裁撤時(選項C),應由承受業務之機關負責。本題正確答案 (D) 則體現了「程序正義」,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當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始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一種督促行政效率並落實賠償救濟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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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 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規定,釐清國賠案件中應負責的行政機關。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賠法 §9 I)。
  • 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賠法 §9 II)。
  • 公設委管致損者,賠償義務機關仍為委託機關(國賠法 §9 III)。
  • 義務機關不明時由上級確定,逾期不定則以上級為準(國賠法 §9 IV)。
🧠 記憶技巧:委託找委託,承接找業務,不明問上級,逾期上級扛。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受託民間團體為義務機關(應為委託機關);或誤認裁撤機關必以上級為義務機關(應先找業務承受機關)。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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