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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A)各級政府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私立醫療機構設立檢疫場所
  • B (B)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前所埋設之地下設施,致妨礙土地權利人對 其權利之行使
  • C (C)私人建築物被指定為古蹟,致所有權人無法為使用收益
  • D (D)土地因地政機關登記遺漏,致人民無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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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完全依法」為了公大眾的利益(例如蓋路或防疫)而限制你的權利,與政府「不小心做錯事、弄錯資料」而讓你的權利受損,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責任性質」與「補償邏輯」應該是同一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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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性質的精準辨析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極為重要的「賠償」與「補償」之分!這題的關鍵在於辨識何者屬於「公務員違法或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在選項 (D) 中,地政機關的登記遺漏屬於作業上的疏失,依據《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在性質上屬於典型的國家損害賠償(State Damages),旨在填補因行政行為「瑕疵」或「違法」所造成的權利損失。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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