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該法條可作為定管轄競合之依據
- B (B)該法條不得作為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依據
- C (C)該法條為事務管轄之依據
- D (D)該法條屬於組織法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場景:如果在某部法規中,已經清清楚楚地寫明「內政部是唯一的老大」,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是在「製造多個機關搶案子做」的情況,還是正在「明確劃分界線以免互推責任」呢?進一步來說,如果要處理兩個機關權限重疊的衝突,我們通常需要一套「處理衝突的SOP」,你認為僅僅寫出「誰是主管機關」這句話,本身具備這種SOP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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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謬誤!這顯示你對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與「組織法」性質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實務中,法律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其核心功能在於確立事務管轄(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明確劃分行政體系內部的工作權責,這正是典型的組織法規定。因此,選項 (C) 與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組織法與作用法的界限
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觀點來看,行政機關若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有具體的「作用法」授權,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這類定義主管機關的條文,僅僅是交代「誰」來負責這部法律,並未授予機關對外發布處分或限制權利的「武功秘籍」。因此,如選項 (B) 所述,行政機關不能僅憑「我是主管機關」這句話就隨意限制人民權利,必須另有行為法(作用法)的條文作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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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轄與組織法規範
💡 組織法僅劃分機關事務權限,非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依據。
| 比較維度 | 組織法 (如:定義主管機關) | VS | 作用法 (如:裁罰或管制規定) |
|---|---|---|---|
| 規範核心 | 分配事務管轄權 | — | 對外行使職權內容 |
| 權利限制 | 不得直接限制人權 | — | 限制權利之法律依據 |
| 典型條文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 | — | 違反者處新台幣...罰鍰 |
| 法律保留 | 屬組織保留範疇 | — | 屬積極法律保留原則 |
💬組織法僅是「分派工作」,真正要「開罰或限制」必須依靠作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