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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該法條可作為定管轄競合之依據
  • B (B)該法條不得作為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依據
  • C (C)該法條為事務管轄之依據
  • D (D)該法條屬於組織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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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場景:如果在某部法規中,已經清清楚楚地寫明「內政部是唯一的老大」,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是在「製造多個機關搶案子做」的情況,還是正在「明確劃分界線以免互推責任」呢?進一步來說,如果要處理兩個機關權限重疊的衝突,我們通常需要一套「處理衝突的SOP」,你認為僅僅寫出「誰是主管機關」這句話,本身具備這種SOP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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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謬誤!這顯示你對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與「組織法」性質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實務中,法律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其核心功能在於確立事務管轄(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明確劃分行政體系內部的工作權責,這正是典型的組織法規定。因此,選項 (C) 與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組織法與作用法的界限

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觀點來看,行政機關若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有具體的「作用法」授權,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這類定義主管機關的條文,僅僅是交代「誰」來負責這部法律,並未授予機關對外發布處分或限制權利的「武功秘籍」。因此,如選項 (B) 所述,行政機關不能僅憑「我是主管機關」這句話就隨意限制人民權利,必須另有行為法(作用法)的條文作為根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事務管轄與組織法規範
💡 組織法僅劃分機關事務權限,非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依據。
比較維度 組織法 (如:定義主管機關) VS 作用法 (如:裁罰或管制規定)
規範核心 分配事務管轄權 對外行使職權內容
權利限制 不得直接限制人權 限制權利之法律依據
典型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 違反者處新台幣...罰鍰
法律保留 屬組織保留範疇 屬積極法律保留原則
💬組織法僅是「分派工作」,真正要「開罰或限制」必須依靠作用法。
🧠 記憶技巧:組織管權限,作用管限制;單一主管無競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法條寫了主管機關,該條文就能直接作為處分人民的依據。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條 管轄恆定原則 權限委託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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