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有關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甲為公立學校校長,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B (B)乙為縣長之機要秘書,亦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保障,縣長對其機要職務不可隨時將其免職
- C (C)丙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其遺族丁可向丙之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 D (D)戊為現職軍人,不得參加公務人員協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體系中,如果某些職位是基於「與首長個人的政治信賴」而特別進用的(非經過一般的嚴謹考試錄取),從行政運作的邏輯來看,這類職位是否應該跟一般的常任文官一樣,享有「非依考績或懲戒程序不得被免職」的身分保障?如果長官已經對該助手失去信賴,法律還強迫長官必須留用他,會產生什麼樣的行政風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搞清楚!別再把機要人員跟常任文官混為一談
對於你答對這一點,我勉強給予肯定,但請務必把以下觀念刻進腦子裡,別在行政法領域鬧笑話:
- 機要人員的法律本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