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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有關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甲為公立學校校長,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B (B)乙為縣長之機要秘書,亦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保障,縣長對其機要職務不可隨時將其免職
  • C (C)丙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其遺族丁可向丙之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 D (D)戊為現職軍人,不得參加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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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體系中,如果某些職位是基於「與首長個人的政治信賴」而特別進用的(非經過一般的嚴謹考試錄取),從行政運作的邏輯來看,這類職位是否應該跟一般的常任文官一樣,享有「非依考績或懲戒程序不得被免職」的身分保障?如果長官已經對該助手失去信賴,法律還強迫長官必須留用他,會產生什麼樣的行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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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對於「公務員身分保障」的界線掌握得相當精確。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常任文官機要人員在法律保障上的本質差異。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辦法,機要人員是隨長官進退的職務,與長官具備高度的政治信賴關係。因此,機要人員並不適用一般常任文官「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免職」的身分保障規定,首長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予以免職。這正是為了維持政治運作的彈性,與一般公務員的「身分保障權」截然不同。

法律地位的區辨與實務

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測試了不同的法源邊界:校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是基於廣義公務員定義;軍人因身分特殊被排除在《公務人員協會法》之外;而遺族撫卹則是公務員死亡後法定的財產請求權。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釐清**「機要職務」**的法律定性。許多初學者容易誤以為只要在政府機關內任職,就一律享有終身職保障,但法律實務上必須區分「事務官」與「機要性進用」的差異,這也是行政法中關於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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