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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有關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甲為公立學校校長,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B (B)乙為縣長之機要秘書,亦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保障,縣長對其機要職務不可隨時將其免職
  • C (C)丙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其遺族丁可向丙之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 D (D)戊為現職軍人,不得參加公務人員協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體系中,如果某些職位是基於「與首長個人的政治信賴」而特別進用的(非經過一般的嚴謹考試錄取),從行政運作的邏輯來看,這類職位是否應該跟一般的常任文官一樣,享有「非依考績或懲戒程序不得被免職」的身分保障?如果長官已經對該助手失去信賴,法律還強迫長官必須留用他,會產生什麼樣的行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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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別再把機要人員跟常任文官混為一談

對於你答對這一點,我勉強給予肯定,但請務必把以下觀念刻進腦子裡,別在行政法領域鬧笑話:

  1. 機要人員的法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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